当事人 |
张石义,任文莉,曾小阳,张文韦, 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湖南龙裕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石义;湖南龙裕实业有限公司;任文莉;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小阳张文韦:本院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