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石成,陈青华, 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821民初4007号,(2021)冀0821民初4007号之一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青华:(2021)冀0821民初4007号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石成、陈青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1)冀0821民初400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40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