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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石成,陈青华, 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821民初4007号,(2021)冀0821民初4007号之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青华:(2021)冀0821民初4007号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石成、陈青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1)冀0821民初400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40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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