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诗,宋海燕, 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宋海燕、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