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信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468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恒信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4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恒信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8 35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98 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恒信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3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3473元,北京恒信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已交纳),由北京玉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