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诃,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诃: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垫付保险理赔款5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节假日顺延美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