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迈支行,李艳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 ,海南澄迈天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3民初30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李艳国、海南澄迈天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李艳国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6071403002),限被告李艳国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46091.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1月10日利息为1952.55元,自2022年1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债务之日止);二、限被告李艳国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迈支行支付公告费780元;三、被告海南澄迈天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艳国应偿还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艳国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4.7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已预缴5163.04元,应退还128.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30元,被告李艳国、海南澄迈天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4.7元;财产保全费1807.68元,由被告李艳国、海南澄迈天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