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竹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竹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张竹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142.65元、利息13864.39元、违约金6119.36元及消费手续费2115.43元,共计120241.83元(利息算至2021年8月17日账单日),2021年8月1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