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桂发,林林,樊洪宇,董庆芳,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3民初4181号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桂发、林林、樊洪宇: 本院受理(2021)津03民初4181号原告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庆芳及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