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娜,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娜: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