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进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48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进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50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进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6953.57元及利息5374.60元(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