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含,王维,曹晓龙,梁国坚,边鸿巍, 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吴含、王维、曹晓龙、梁国坚、边鸿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互联网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