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锦文贸融供应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2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锦文贸融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起诉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及你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锦文贸融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汇票金额8200万元(票号为190722200001720190820456689874);二、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锦文贸融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利息(以8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锦文贸融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