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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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64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乾仁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宁民终647号上诉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日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乾仁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贵稣森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