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凯天,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凯天:本院受理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凯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本息合计19918.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本息1991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