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泉源股份经济合作社, 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所持金华银行本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金华银行本票(编号:3130337521330070;出票日期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泉源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款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备注:竹湖庭院安置房A地块项目工程款)。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四、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2-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