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平, 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家中长期无人,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被告李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6511.71元及补偿金;2.确认原告对被告李平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梨园路北侧的润丰新尚C区17-2号楼1单元12层1240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