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宝岩,王丹, 本溪市铸兴泵业有限公司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溪市铸兴泵业有限公司、赵宝岩:本院受理的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溪市铸兴泵业有限公司、赵宝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