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九龙汇公司,孙喜艳,黄林,杨春华, 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 ,抚顺安源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9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喜艳、黄林、抚顺安源置业有限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杨春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喜艳、黄林、抚顺安源置业有限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九龙汇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杨春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辽02执异9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杨春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杨春华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七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