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振龙,王军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7民初763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军科:本院受理原告马振龙起诉你的(2021)新0107民初763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1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