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晓,钱俊华,洪耀良,宋施奇,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再21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张晓、钱俊华、洪耀良: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邦和喷织厂、张晓、宋施奇、钱俊华、洪耀良保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09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