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建民, 宁波飓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黄飞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飞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飓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飞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黄飞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项目投资合同》;2.判令二被告退还投资金额2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8%,自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4层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