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春雨,刘振海, 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01民初1628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魏春雨:本院受理刘振海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魏春雨、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01民初162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