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恒,第三人-,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