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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恒,第三人-,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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