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伟强,李志国,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司法鉴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国、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强与被告李志国、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对原告张伟强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书,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裕宁街77号,法院三楼休息大厅,联系电话:0311-88706013)选定鉴定机构;逾期未到场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刊登日期 |
2022-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