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荆门大柴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81民初642号之一,(2021)鄂0881执1433号之一,(2021)鄂088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大柴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鄂0881民初6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钟祥市柴湖镇曹寨村、杨埂村、天堂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钟祥市不动产权第0007664号,面积为88250㎡)。本案在执行中,因另案已对其中的56738.05㎡部分进行了拍卖处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鄂0881执1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钟祥市柴湖镇曹寨村、杨埂村、天堂村的56738.05㎡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钟祥市不动产权第0007664号,面积为88250㎡)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大柴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对上述查封的标的物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881执1433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鉴定办公室参加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并于公告期满后十四日内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后三十内到本院立案庭鉴定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书,并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七日被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并于本公告期满后四十五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鉴定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