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第九分公司, 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北京高强亿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8498号,(2019)京0114执1461号,(2018)京0114民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高强亿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京0114执14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京0114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北京高强亿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857元及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