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继国,万英香,张作仁,张淑萍,刘金瑞, 甘肃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万通家政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364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继国(xxxxxxxxxxxxxxxxxx):万英香(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作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7200元及损失(以27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作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甘肃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万通家政服务部、张淑萍、秦继国、万英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万通家政服务部、张淑萍、秦继国、万英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作仁追偿;四、若被告张作仁未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张淑萍抵押物位于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西路金海名苑小区三号楼三单元4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陇房权证文子号第802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陇他证2017字第587号)、对刘金瑞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嘉峪关南路81号第1单元5层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产字第2178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甘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2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5元,由被告张作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甘肃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万通家政服务部、张淑萍、秦继国、万英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