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0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费损失5589181.0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附加税损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607433.9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5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舒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