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孟令雨,杨小峰,李培真,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民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2民初412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小峰、李培真:本院受理原告孟令雨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令雨制作安装款102207.50元及支付以制作安装款10220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孟令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