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欧石春,魏玉龙, 长沙市天心区美天五二零酒店 ,湖南省农机事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玉龙: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农机事务中心诉被告欧石春、魏玉龙、长沙市天心区美天五二零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刘煜电话:0731-85890033二0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