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伟,年佳良, 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6民初17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伟、年佳良: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伟、年佳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306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