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正堂,王宝珍, 秦皇岛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3民终1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正堂、王宝珍: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冀03民终171号,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朱正堂、王宝珍、秦皇岛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现以公告告知: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