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于长军,荣加梅, 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庆森阳果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长军;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荣加梅;大庆森阳果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于长军;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荣加梅;大庆森阳果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长军;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荣加梅;大庆森阳果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