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胜龙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胜龙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胜龙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洁司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二楼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