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建云,于崇旗,于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75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云,于崇旗: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们及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于静对(2021)京0102民初2751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