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明霞, 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本院受理杨明霞与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北京汉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已付培训费556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1-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