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谈健,曹兴亮,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03民初42419号,(2021)粤0303执1002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谈健、曹兴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健、曹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10029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03执10029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1)粤0303执10029号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9月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查询,根据以上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反馈结果,确定上述房产的最终平均参考价为人民币2598830元。如存在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有影响的相关事由,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四、(2021)粤0303执100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谈健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圣荷西园区03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宁浦不动产权第007647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