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安长,李文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湖南黄沙坪铅锌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汇、湖南黄沙坪铅锌矿:本院受理袁安长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