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户海生, 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户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