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赖狗,齐鑫,蓝树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 ,内蒙古蓝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鑫:本院受理原告张赖狗诉你与内蒙古蓝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齐鑫、蓝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095.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鉴定意见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