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海滨,滕宏丽,何金, 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海滨、滕宏丽、何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