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利永,耿静静, 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利永、耿静静(耿振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诉张利永、耿静静、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