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贤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11执保2363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贤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2363号]、保全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庄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