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施菜德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顺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1112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顺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顺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施菜德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渝0109民初1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顺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