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隆鑫泰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23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隆鑫泰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隆鑫泰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108 358.86元及违约金(以1 583 36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7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