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旋, 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泓金石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旋: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泓金石化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