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利, 鸣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源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鸣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中源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鸣卓(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