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章国森,梁正,刘贵锋, 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9民初47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梁正:本院受理原告章国森与被告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梁正、刘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9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梁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章国森货款157924元;2.驳回章国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梁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