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沭阳县李恒镇李振强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沭阳县李恒镇李振强商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李恒镇李振强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