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华应唐,华柏情, 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02民初204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柏情:本院受理原告华应唐与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3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华应唐支付工程款130932元。二、由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1309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华应唐(期间如支付了工程款,则计算基数作相应扣减)。三、由被告华柏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应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罗次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